《认证认可条例》2003——何年?
编者语
国务院2020年11月29日成文,2021年1月2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2020修订版))。与此同时,市场监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修订草案)》(2021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2021征求意见稿))在全国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领域全面开展征求修订意见,修法双管齐下的“双修订”模式,在开年伊始按下《认证认可条例》修法加速键。而一部法规国务院发布“修订版”之后,市场监管总局又紧续发出“2021征求意见稿”,两者同步出现,回顾修法历程实属罕见。“双修订”的背后又有怎样的玄机,引发我们质量同仁无限思考。
北标研,结合近三年对本《条例》实施应用成效评估、国内外认证认可比对分析、修订依据梳理总结、地方省局实地调研储备和前瞻性研判等工作积累,对《认证认可条例》“双修订”按下加速键的新趋势(上下两篇),进行独家述评,供大家参考。
《认证认可条例》法规之下的“163号令”&“193号令”
首先,国务院对《条例》(2020)修订版发布,体现国家在哪方面对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提出了“全新要求”;其次,市场监管总局又推出《条例(修订草案)》(2021征求意见稿),主旨意图又“落笔何方”;再次,《条例(修订草案)》(2021征求意见稿),包含全新的“七章90个条款”,废、改、合、立、新,“意欲何为”。
上述三段的“首先”和“其次”内容,以“标研述评一、二”形成“上篇”,上周已与读者见面探讨;《条例(修订草案)》(2021征求意见稿) “七章90个条款”,废、改、合、立、新内容,以“标研述评三”形成“下篇”,本周与“标研读者”如约而至。
标研述评#下篇
标研述评三:
《条例(修订草案)》(2021征求意见稿),包含全新的“七章90个条款”,废、改、合、立、新,“意欲何为”。
立春风来云渐暖,新春福至润五洲。
历时三年再次与大家见面的《条例(修订草案)》(2021征求意见稿)从原有的“七章78个条款”,废、改、合、立、新,设置为“七章90个条款”,如滋养认证、检验检测和认可的春风带雨,无声润物来到了2021农历牛年。这其中丰富内容,通过“七章90个条款”总量便可略见一斑。
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就该版本正在对各省市场监管局、行业部委、认可机构,和代表性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广为征求反馈意见。北标研作为《认证认可条例》持续三年的应用评估和修订技术实施机构,了解到大家对《条例(修订草案)》(2021征求意见稿)整体修法的结构内容、章节条款的设置初衷,和条款与章节之间的联动关系等,存在理解难点和困惑点。以下就此,标研述评用纲举目张宏观结构解读法,本质规律微观条款剖析法,整体分析市场监管总局最新推出的《条例(修订草案)》(2021征求意见稿)内容的废、改、合、立、新,仅为大家在提出修订意见时,提供一点绵薄支撑之力。
(一)《条例》结构之改,适应市场监管组织改革之
《条例》从2016版第一次修订的“七章78条”,到《条例》(2020修订版)第二次修订的“七章75条”,再到现在的“七章90条”,其结构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因为,自2018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挂牌成立形成29个司局之后,国家认监委在保留名称和牌子前提下,成立了认证监管司(11个处)和认可检测司(10个处),其职能细化和调整发生很大变化,随之各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局的成立和“三定方案”因地制宜悉数落定,至2019年中旬,在“市场监管”大背景下的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组织架构改革陆续完成。而2016版《条例》(更多内容沿用了2003版内容)结构和内容已无法适应新形势需要,加之修法滞后性,而市场监管系统组织结构和行政管理改革提速的客观现状,导致《条例》作为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上位法未修订的情况下,有关部委文件和一些地方规制,甚至是团标、行标一拥而上,出现“法未动,令已改”的倒挂局面,在该领域出现了一系列“认知统一性”差异,导致视、听、用、行的困惑。尤其是在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确立“依法治国”总基调,构建全新标准市场监管体系的新定位下,《条例》修法纳入国务院修法日程已迫在眉睫,原《条例》不适应新形势的结构需要宏观把握,全面调整,以适应市场监管组织改革之急。(而标研述评阐述了近期国务院发布的《条例》(2020修订版)并不是在解决认证认可本身系统性问题,而是配合《外商投资法》实施的应急性修法)
(二)例》内容之修,满足相关方管理和产业发展之需。
《条例》宏观修订在结构,满足国家、省市县多维、多级、多元化需求;而《条例》微观修订在内容,需要对原有“七章78条”不能适应新形势所需的条款进行全面修订,故形成《条例(修订草案)》(2021征求意见稿)“七章90条”。
? 标研针对“政策法规”制修订特有的研究分析法,即“头尾相连”呼应分析法应用优势在于集中精力,分析主体关键内容;同时,“收尾呼应法则”还有利于帮助阅读者快速把握整体内容制修订原则和补充要件,有利于明确基础性、关键性问题和补充性重点。
1、对“第一章 总则”扩充至18条。这部分重点对《条例》修订后全新的目的、定义、范围、原则、义务、公正、保密性和真实性,境外机构、负面清单、协学会行业自律原则、资源统计和产业发展等全面原则性内容进行了基础性规制。对此,征求意见相关方可就《条例(修订草案)》(2021征求意见稿)在新总则层面做出原则性拓展,但其中为了更为全面的覆盖到广义“合格评定”内涵和外延,目前本稿确实存在一些陈述性语言过多,相关方可以在精炼、凝练、准确方面多提合并、增补、删减性修订建议。
2、“第七章 附则”控制在3条。这部分着重对《条例》未涉及领域的“参照依据”,涉及行业收费的指针性原则,以及常规性修法生效时期,进行了保底性规制。对此,征求意见相关方可以本着“查漏补缺”原则,和“地方立法”立足本规定,细化、深化和关联化原则进行立项规划或完善。
? 此部分,标研针对《条例(修订草案)》(2021征求意见稿)第二章至第六章,聚焦分析“认证”、“检验检测”、“认可”,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五部分。对读者整体把握《条例(修订草案)》(2021征求意见稿)核心关键内容的逻辑关系、内容组成和综合成效提供修订参考依据。
3、“第二章 认证”扩充至21条。本章节变化之大,在于“合”字,将原《条例》第二章认证机构和第三章认证,统一合成《条例(修订草案)》(2021征求意见稿)“第二章 认证”。其重点将认证分类范围拓展为五类,认证机构设立与专业人员的关联性进一步原则化,对审核(评审)人员管理的要求做好了上位法规制储备,对CCC认证实施联动机制修订更加贴合国务院商事制度改革要求,认可制度对认证制度影响和关联修订更加兼顾“国内国际双循环经济新格局重构重塑”要求等开展全面整合式修订。对此,征求意见相关方可按照认证机构(体系、产品、服务、过程和人员“新五类”认证类别)设立条件、行为规范、结果有效、部委和地方分工协同等功能分区进行研究和征求意见给予建议,将更加聚焦新《条例》在构建全新“认证生态”方面的法规条文的作用。
4、“第三章 检验检测”新增6条。本章节变化之大,在于“立”+“新”二字,将原《条例》未独立设立的“检验检测”,增设一个章节,位于《条例(修订草案)》(2021征求意见稿)“第三章 检验检测”。其重点阐述了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制度(CMA)、认可制度(CNAS)行稳致远平衡、协同趋势,在受理范围、告知承诺、监管实施、运行之道等秩序建设方面有序重构。但相对2020年最新统计检验检测机构预估五万余家左右,如此庞大的市场主体许可和监管改革,以及产业高水平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本章节仅设6个条款,还是需要进一步增加条款“戏份儿”。否则,从《条例(修订草案)》(2021征求意见稿)通篇结构和内容完整有效性方面,会产生一定的不平衡和功能缺失。
5、“第四章 认可”稳定在11条。本章节变化在于“简”字,将原《条例》涉及认可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和简化,强调原则性和规制化。位于《条例(修订草案)》(2021征求意见稿)“第四章 认可”,与原《条例》章节相同。其重点阐述了认可制度和认可机构的构成、内涵和效力,在实施认可活动的规范性,认可结果的关联性和有效性,以及与境外认可活动相关的境内合格评定机构备案制法制化等。对此,征求意见相关方可思考认可结果效力和充分使用渠道构建,以及与合规性方面提一些合理化建议;如果地方设立本领域地方性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法规,可以充分考虑在新《条例》中如何增加对本区域内获认可资格市场主体合格评定结果采信方式和渠道构建,以及合格评定结果地方应用合规化等立法建设。
6、“第五章 监督管理”增补至8条。本章节变化在于“改”字,将原《条例》未强化的监管范围、内容和方式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位于《条例(修订草案)》(2021征求意见稿)“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原《条例》章节相同。其重点阐述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在后行政许可时代,如何有效落实“放管服”制度改革的力道,如何强化“监督管理”以良除劣的渠道,以及如何规范“行业规划”创新发展的王道。为修订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193号令),以及2021年上半年制定拟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办法》夯实上位法依据基础。对此,征求意见相关方可思考结合现有“大市场”“大质量”“大监管”综合背景,以及市场监管总局近期召开的“全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年度工作会报告”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出“后行政许可时代”符合但不限于“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充分考虑信用监管、协同监管、数字监管和智慧化监管相结合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治理模式,在上位法修订过程中充分结合地方省市县三级市管局在认证、检验检测等领域监管的难点、痛点和风险点完善补足本章节具体内容。
7、“第六章 法律责任”增补扩容至23条。本章节变化之最在于“废”+“改”+“立”+“新”四字,将原《条例》从业行为规范范围、处罚内容、方式和力度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废除、修订、完善和补充。位于《条例(修订草案)》(2021征求意见稿)“第六章 法律责任”,与原《条例》章节相同。其重点阐述了须纳入违规处罚的行为原则,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主体、行为、结果存在“主观恶意”和“客观过失”情况下区别对待罚则,即:行政罚和财产罚的“定性”和“定量”,以及为增加对违规市场主体震慑力,维持或持续调高机构违规财产罚上限,和违规须裁定的其他情形等。对此,征求意见相关方可依据“良币驱除劣币”原则和构建认证和检验检测良好“市场秩序”原则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出法律责任需要惩戒的主体、行为和结果,对违规“定性”和处罚“定量”清晰度和裁量权,这对加快和完善新《条例》立法进程会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标研致力于《认证认可条例释义》(未来版)
(三)
市场主体,法无禁止皆可为;行政主体,法有授权方可为。道明了依法治国,提高现代社会综合质量能力和机制体制建设,构建现代化高标准市场监管体系的内涵与精髓,这是“十四五”期间,全国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凝心聚气、砥砺前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面对国家质量基础设施(NQI)有关要素已有相应法律前提下(《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等),认证检验检测和认可仅是标配了一个国务院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显然我们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同仁在立法修法之路上,仍任重而道远!2021,牛年伊始,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推出《条例(修订草案)》(2021征求意见稿)恰逢其时。也期许我们广大认证、检验检测和认可同仁,按下修法“双驱动”加速键,走出“十四五认证、检验检测和认可”新未来……
自2018年至今,《认证认可条例》修订历程:
2018年,国家认监委法律部牵头,北标研全面承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十五年实施成效评估与全面修订项目,为后续《认证认可条例》的持续修订奠定了研究基础。
2019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秘书处牵头,市场监管总局发研中心、认可中心(CNAS)、北标研等7家机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开展第二轮全面修订。
2020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认可检测司及各省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检测部门仍在修订征求意见中。
2021“十四五”开篇年,按下《认证认可条例》修法加速键!